中国法律与政策(2018年5月):目标不只老虎和苍蝇——新的《监察法》出台,中国加大反腐败力度

四月 27, 2018

 

作为旨在打击腐败的全面改革的一部分,中国成立了新的全国性反腐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并通过了《监察法》,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广泛的监督和调查权。

2018年3月的这些措施表明,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加强其对中国反腐败的领导,并将所有“公职人员”(见下文论述)置于监督之下。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历经修宪过程。国家监察委员会直接向全国人大报告,接管了原监察部、原国家预防腐败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官员腐败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从而将针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的反腐职责和资源进行整合。

尽管私营企业并非《监察法》的直接监察对象,但其了解该法的潜在影响至关重要,特别是对经常与中国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往来的企业而言。本文对《监察法》的要点及其对在华企业的潜在影响进行了总结。

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前,中国早在2016年就已开始对北京和某些其他省份的监察体制进行改革试点。据报道,截至2018年2月,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全部完成组建,这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铺平了道路。

《监察法》的管辖

《监察法》创造了一个新的术语:“公职人员”。该法涵盖了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该等行为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

具体而言,公职人员包括:[1]

  • 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机关、立法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和政协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获授权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
  •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18年1月,广州当地城管部门的一名合同制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受到当地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该案例显示出了公职人员范围之广泛,涉案的个人并非正式的公务员或共产党员。[2]

这一公职人员范围比中国共产党先前的监察体系覆盖的人员要宽泛得多,其似乎与《刑法》项下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相似。这可能会更便于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监察委员会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非管理人员不受监察法规限。因此,不担任管理职务的教师和医生不属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经常同医生或教师打交道的公司(如医疗保健公司和教育行业公司)有必要知晓这一点。

调查权

在调查案件时,监察委员会被赋予了以下广泛的调查权:

  • 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信息或证据;
  • 对被调查人进行谈话或讯问;
  • 询问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 留置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 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资产;
  • 对被调查人或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 调取、查封或扣押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相关信息;
  • 指派或聘请专家进行勘验检查或鉴定;
  • 由警方发布通缉令或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涉嫌行贿的人也有可能根据《监察法》被留置,而不仅仅限于公职人员。留置时间最多可长达六个月:首次留置时间最多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最多三个月。延长期应报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批准。[3]《监察法》未提及被留置的个人是否可以聘请律师。一般观点认为,被留置者不会被允许聘请律师,这引发了对潜在职权滥用的担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委)之前的双规措施不适用于私营公司的行贿者。

如监察委员会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对在华企业的潜在影响

尽管私营企业不是监察法的直接监察对象,但其依然有必要了解该法的潜在影响,尤其是在这些企业与中国的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往来频繁的情况下。私营企业及其雇员可能被要求提供信息或证据来协助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公司的个别雇员或管理人员如涉嫌向公职人员行贿,则可能被监察委员会留置。

在新监察体系的试点项目下,已经出现了私营企业人员被留置的案例。例如,2017年下半年,浙江省某地的监察委员会就针对一名政府官员的调查留置了当地一家私营公司的一名股东。该股东涉嫌向该官员行贿以换取更高的土地征迁补偿。据报道,该股东销毁了某些证据并在回应当地监察委员会的询问时与其他人串通。为防止该股东进一步阻挠调查,地方监察委员会经上级监察委员会批准将该股东留置。该股东与其公司最终于2017年12月被判犯有行贿罪。

因此,相关公司(尤其是那些与中国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往来的公司)有必要视需要审查和强化其合规政策,不仅要应对《反海外腐败法》合规风险问题,遵守中国法律的合规要求亦非常重要。


[1] 于2018年3月20日颁布并于当日生效的监察法第15条。

[2] 点击此处

[3] 监察法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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