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向外国公司仅作有限应诉的代理律师送达刑事文书的方式有效

八月 23, 2018

 

在一项有关刑事案件中向外国公司进行送达的重要判决中,联邦上诉法院裁定编号17-72370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18年8月22日裁判)中刑事文书送达有效。在攀钢案中,被告律师曾出于对送达提出异议的特殊目的而在该案中应诉,上诉法院认定地区法院否决外国被告请求撤销对应诉的被告律师进行刑事文书送达的动议适当。该案迫使实际知晓美方刑事指控的外国公司对这些指控作出回应。该案表明检方可未经外国政府同意甚至以违反国际协定的方式尝试送达。这些方法包括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进行送达。面临美国刑事调查的外国公司在决定如何应对时需仔细考虑该案。

首次送达尝试

联邦检察官指控由中国政府所有和控制的被告公司窃取商业秘密。政府曾试图向一家被告在美国的子公司以及在美国境内的其他关联个人和地址送达刑事文书,并曾向中国政府请求,但这些尝试均未成功。被告公司曾通过一家律师事务所在美国进行特别应诉,请求撤销送达。初审法院同意了代理律师提出的异议并撤销了送达。

规则的修订

该案并未因此了结;因为在此期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修订了相关的程序规则(《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修订后的规则规定,向“不在美国司法管辖区内的一家机构”送达刑事传票可通过向该机构的授权官员或代理送达,或者通过“发出通知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包括规则顾问委员会认为“并非穷尽的”三种指定方式。

该规则是应美国司法部的请求而进行修订的,按照先前的规则,美国司法部在向外国公司进行送达时存在诸多困难。在请求修订规则时,美国政府坚称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外国公司比政府更享有“不正当的优势”,并寻求修订规则,以使“送达方式体现当今全球经济、电子通讯和联邦刑事活动的现状。”

向被告律师第二次送达

在规则修订后,检方取得了对被告公司的替代指控。在试图向被告的一家美国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送达以及再次请求中国政府在中国送达未果的同时,检方还通过电子邮件和挂号邮件将传票发送至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因其未被授权接受送达而拒绝,还表示不会将传票转交被告公司。

被告律师再次作出特别应诉,请求撤销送达。这次,部分基于代理律师与公司之间先前明确的关系并且部分基于其中一名辩护律师曾在听审时表示公司知晓诉讼程序并授权代理律师进行应诉,初审法院否决了该动议并认定公司已收到实际通知。

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申请执行职务令状(Writ of Mandamus)

在该案有待初审法院审理时,被告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申请执行职务令状。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申请,原因是初审法院的命令并没有明显错误。也就是说,根据对修订后规则第4条的“直接适用”,尽管被告公司不在美国司法管辖区内,但是通过向其代理律师进行送达,他们显然已收到“实际通知”,因此检方的送达有效。

上诉法院驳回了被告认为维持本案中的送达将导致该规则的其他部分成为多余的论点。相反,上诉法院的意见(而非认定)却是规则顾问委员会已考虑到修订可能会导致“在未经外国实体同意或者违反国际协议的情况下”向外国实体送达的问题。上诉法院还提到被告律师自身向委员会发出的有关规则草案的意见函,其中被告律师表示担心修订后的规则将允许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送达。

因此,上诉法院驳回了申请并允许该案在地区法院继续进行。

判决的意义

攀钢案的判决对于可能面临美国刑事指控但在美国没有实体存在或者仅存在有限连结的外国公司和其他实体具有重要意义。即使该公司所在的国家不愿意通过与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等来进行送达,这也无关紧要。该判决强调“实际通知”,而且在本案中使用的向寻求有限应诉的代理律师进行送达的方法表明检方可使用在民事案件中不一定适用的方法来实现通知。

特别是,考虑到在先前的案例中,政府不得不竭尽全力向在美国仅存在有限连结的外国公司进行送达,该判决将鼓励政府更加积极地实现在刑事案件中向外国公司的送达。

尽管上诉法院在攀钢案中没有机会对相应方法的有效性作出裁判,案件还提到了检方可使用的通知方法并不取决于公司的同意,甚至可能违反国际协定。因此,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应对美方指控时,需要对包括信函甚至电子邮件在内的其他送达方法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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