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新第18C章有关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解读

四月 6, 2023

 

1. 背景介绍

于2022年10月19日,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发布了《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提出增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8C章(“18C”)以降低特专科技行业(定义请见下文)的公司赴港上市门槛。

于2023年3月24日,香港联交所就咨询文件发布了咨询总结(链接按此),并提出对《上市规则》的修订建议(包括增设第18C章)及发表相关指引信。相关修订将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有意根据新章节上市的公司由该日起可提交正式申请。

引入新第18C章可以说是香港联交所自2018年新增了《上市规则》第18A章节(“18A”)容许未有收入的生命科学及生物科技公司在香港上市后,香港上市制度的另一重大改革。第18C章新规将提供崭新路径吸引来自全球的特专科技公司在香港上市,有助激活香港资本市场,满足特专科技行业企业的融资需要。本文旨在总结根据第18C章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列出潜在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可能关注的相关事项。

2. 什么是特专科技公司?

特专科技公司:主要在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内从事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以及对上述产品进行商业化和/或销售的公司。

特专科技行业大致分为五类1

特专科技行业及当中的可接纳领域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由云端运算及大数据分析支持的软件、平台及基础设施解决方案

  • 人工智能
    • 开发人工智能技术(包括支持人工智能的技术及基础设施,人工智能算法编程及提供人工智能解决方案)
  • 云端服务
    • 透过存取及使用服务器、网络、储存容量、开发工具及互联网应用程序,以软件即服务业务模式应用云端运算技术(包括软件即服务 (SaaS),平台即服务 (PaaS)及基础设施即服务 (IaaS))

 

先进硬件及软件

利用先进技术进行新硬件及软件开发

  • 机器人及自动化
    • 开发机器人、自动化系统及相关促成技术(包括机器人技术,物联网技术,智能家居应用技术及智能产品设计)
  • 半导体
    • 开发应用于半导体价值链的技术(包括生产输入,设计,制造,及先进封装技术)
  • 先进通信技术
    • 开发用于传输信息及/或连接设备的连接技术(包括新一代无线通信系统及卫星通信)
  • 电动及自动驾驶汽车
    • 制造及/或配置自动驾驶汽车及电动汽车,以及开发相关促成技术(包括电动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及定位技术)
  • 先进运输技术
    • 开发运输技术(不包括电动及自动驾驶汽车)及配置智能出行系统(包括运输技术及智能运输系统)
  • 航天技术
    • 开发用于研究、探索及利用太空的技术(包括太空飞船开发,太空探索及利用太空提升防卫能力)
  • 先进制造业
    • 开发依靠自动化、计算、软件、感应及/或网络的生产活动相关技术(包括增材制造及数码制造)
  • 量子信息科技及计算
    • 根据量子信息科学及技术原理开发的软件、硬件及服务(包括量子计算,量子通讯及量子精密测量)
  • 元宇宙技术
    • 开发可作虚拟现实,扩增实境及脑机接口的技术,包括硬件、软件及基础设施

 

先进材料

生产或整合新材料或经大幅改良的材料,以提升传统材料的表现

  • 合成生物材料
    • 开发透过结合合成生物学与材料科学进行遗传编码和生成的新材料(包括生物聚合物、纤维、光学材料、黏合剂及其他作专业应用的材料)
  • 先进无机材料
    • 开发可作特种玻璃,特种金属及合金及特种陶瓷的先进功能性无机材料科学及技术
  • 先进复合材料
    • 开发高性能复合材料以及复合材料(包括碳基复合材料及先进聚合物)的先进加工技术
  • 纳米材料
    • 开发及应用可控制纳米级材料的技术(包括利用纳米技术制造终端产品及开发纳米技术)

 

新能源及节能环保

利用天然资源生产能源,及为支持有关生产而发展网络与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可提升环境可持续性和资源使用及/或能源效率的程序

  • 新能源生产
    • 开发可生产新能源、洁净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包括太阳能及风力发电、水力发电、氢能源、波浪能发电及生物燃料)
  • 新储能及传输技术
    • 开发能源传输及分配技术,以及配置用于生产及储存新能源(包括洁净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及氢能源)的基础设施(包括新能源储存系统及新能源传输及分配网络)
  • 新绿色技术
    • 开发有关环境保护或修复的技术驱动解决方案,或可提升资源及/或能源效率的技术(包括环境修复和减排)

 

新食品及农业技术

应用于农业、耕种及食品加工活动的食品及农业技术

  • 新食品技术
    • 开发食品生产及加工技术(包括人造肉、可持续蛋白质技术以及食品技术的合成生物学)
  • 新农业技术
    • 应用于生产农业机械、设备及用品的技术(包括农业生物科技及高效农作物技术,农业合成生物学及耕种技术)

 

 

若上市申请人不在上述列明的“特专科技行业“的定义的范围,如果该申请人能证明以下条件,仍可能被视为属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的范围内,按照第18C章标准上市:

  • 具高增长潜力;
  • 能证明其成功营运是靠在核心业务中采用新科技及/或应用业内相关科学及/或技术于新业务模式,亦以此令其有别于服务类似消费者或终端用户的传统市场参与者;及
  • 研发为其贡献一大部分的预期价值,亦是其主要活动及占去大部分开支。

针对此等上市申请人,香港联交所要求其在根据第18C章提交上市申请之前,必须先向香港联交所进行上市前预沟通,就其是否可被视为属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寻求保密指导。

3. 对“已商业化公司”与“未商业化公司”的区分

 

根据第18C章,“已商业化公司”与“未商业化公司”的区分标准在于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由特专科技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是否达到2.5亿港元。有关“已商业化公司”和“未商业化公司”分别的具体上市要求,请参见下文详述。

4. 上市条件

经过咨询市场并倾听了各界在公众咨询期的意见后,香港联交所在最终公布的新规中对原先咨询文件内的一些建议进行了调整,例如将市值要求分别由“已商业化公司”的80亿港元及“未商业化公司”的150亿港元,降低至“已商业化公司”的60亿港元及“未商业化公司”的100亿港元。根据第18C章最终规定,若有关上市申请人未能通过《上市规则》第8.05条的盈利测试、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或市值/收入测试,上市申请人要根据第18C章上市则须证明其符合上述特专科技公司的定义,并符合以下条件:

 

已商业化公司

未商业化公司

预期市值

至少60亿港元

至少100亿港元

收入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特专科技业务所产生的收入至少达2.5亿港元

一般而言,“已商业化公司”须证明其所得收入在整个营业纪录期间有按年增长,但若出现收入暂时下降的情况 2,香港联交所会视情况另作考虑

无规定

管理层连续性

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三个会计年度

控制权连续性

上市申请日期前12个月以及直至紧接发售及/或配售成为无条件之前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研发开支占比

(i)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中有至少两个年度,及(ii)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合并计算,每年研发投资金额占总营运开支至少:

15%

收入达1.5亿港元但低于2.5亿港元的“未商业化公司”: 30%
收入低于1.5亿港元的“未商业化公司”:
50%

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要求

获得来自两至五名在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12个月前已作出投资的资深独立投资者(“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投资,并符合以下条件:

  • 在上市申请当日及上市申请前12个月期间,合共持有申请人已发行股本≥10%的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或
  • 在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12个月前已各自对上市申请人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投资≥15亿港元(不包括于上市申请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后续撤资)

惟前提是须有至少两名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 在上市申请当日及上市申请前12个月期间,各自持有上市申请人已发行股本≥3%的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或
  • 在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12个月前已各自对上市申请人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投资≥4.5亿港元(不包括于上市申请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后续撤资)

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投资时间应以其作出不可撤回付款的日期为准。香港联交所在考虑个别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后,或会接纳前述有关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下述情形下的波动:(i)于上市申请前12个月期间内短暂性股权被摊薄 3;及(ii)等待补足投资期间短暂性股权被摊薄。

对于资深独立投资者的相关要求,请见下述第5段详述。

资深独立投资者最低总投资额

上市时预期市值(港元)

上市时所有资深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总额(占已发行而超额配售前股本百分比)

上市时预期市值(港元)

上市时所有资深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总额(占已发行而超额配售前股本百分比)

≥ 300亿

10%

≥ 300亿

15%

≥ 150亿至 < 300亿

15%

≥ 150亿至 < 300亿

20%

≥ 60亿至 <  150亿

20%

≥ 100亿至 <  150亿

25%

特殊股份名称

将在股份名称后标注“P”符号

 

另外,第18C章对“未商业化公司”有以下的额外资格规定:

  • 披露达到商业化收入门槛的可信路径:“未商业化公司”须证明及于上市文件中披露达到商业化收益门槛的可信路径。可达到“已商业化公司”收入规定的可信路径的部分例子包括:
    • 就该公司已有的特专科技产品订立具约束力的合约或无约束力的框架协议,当中须就商业化的时间表及里程碑载列合理充足的详情;及
    • 此类具约束力的合约或无约束力的框架协议应涵盖合理数目的独立客户,内容有关开发、测试或销售特专科技产品,当中的重大潜在总合约价值可于上市日期起计24个月内变现。在特殊情况下,香港联交所可能会接纳预期时间表超过24个月的具约束力的合约或无约束力的框架协议,作为可信路径的证明,而此类安排涉及的任何独立客户亦须是信誉极好的客户4
  • 充足的营运资金:“未商业化公司”须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预期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足可应付该集团未来至少12个月所需开支(须主要包括一般、行政及营运开支(包括任何生产成本)以及研发开支)的至少125%;及
  • 上市募得的资金用途:“未商业化公司”的主要上市理由须包括将上市募得的资金用于其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以及其制造及/或营销,以协助其实现商业化及达到第18C章的收入门槛。

5. 投资者要求 - 根据第18C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必须已获得资深独立投资者(“资深独立投资者”)相当数额的投资。  

5.1 独立性

以下人士不会被视为《上市规则》第18C.05条所指的资深独立投资者:

  • 申请人的核心关连人士5
  • 申请人的控股股东(个别或一组均受限);及
  • 申请人的创办人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

香港联交所保留按个别事实及情况就《上市规则》第18C.05条将任何其他人士视为非独立的权利。例如,上述人士的一致行动人通常不被视为独立。

5.2 资深程度

香港联交所一般认为会被视为资深投资者的例子如下(仅作说明之用):

  • 管理资产总值至少达150亿港元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规模至少达150亿港元的基金;
  • 投资组合多元化、规模至少达150亿港元的公司;
  • 上述任何类型的投资者,其管理资产总值、基金规模或投资组合规模(如适用)至少达50亿港元,而该价值主要来自特专科技投资;或
  • 具有相当市场份额及规模的相关上游或下游行业主要参与者,并须由适当的独立市场或营运数据支持。

6. 首次公开招股注意事项

    • 股份分配

相较于咨询文件,第18C章最终规则增加了“独立定价投资者”的概念。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发售的股份总数(不包含超额配股权)至少有50% 须由参与配售部分的独立定价投资者认购。独立定价投资者可以作为基石投资者。独立定价投资者的定义为机构专业投资者(参考《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专业投资者的定义)和其它管理资产规模,基金规模或投资组合规模至少达10亿港元以上的独立投资者。独立定价投资者的定义不包括特专科技公司的现有股东(或其紧密关系人)或核心关连人士。

在上市发售期间,第18C章的初始分配股比和回拨机制也跟传统香港上市公开发售有所不同。特专科技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时出售的总股数当中,香港公开发售内的投资者获分配的比例起初不应低于5%。假如认购超额,香港公开发售股份配额将会提高至不低于10%假如超额认购额度为1050)或不低于20%假如超额认购额度大于50)。

6.1 自由流通量

特专科技公司仍需符合现行《上市规则》第8.08条项下关于公众持股量要求的规定(即,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其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此外,参照第18A章对生物科技企业设定了自由流通量的要求,香港联交所亦为特专科技公司设定了其自由流通量的要求,即在其上市时,特专科技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中需要有市值至少达6亿港元的股份不受(无论是协议、《上市规则》、适用法律或其他规定下的)任何禁售规定限制(请见下述第7段详述)。

6.2 现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开发售

参照目前第18A章的有关规定,特专科技公司的现有股东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参与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公开发售。该条件为单一持股不超过10%的现有股东可以基石投资人或获配售人身份参与特专科技公司的首次公开发售,而单一持股超过10%的现有股东就只能以基石投资人的身份参与特专科技公司的首次公开发售。

7. 上市禁售规定

适用人士

限制开始时间

限制于以下期间届满时结束

已商业化公司

非商业化公司

特专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

上市文件中披露其各自持有的股权当日起

上市后12个月

上市后24个月

特专科技公司的关键人士及其紧密联系人,关键人士包括:

  • 创办人;
  • 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如适用);
  • 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
  • 负责特专科技公司技术营运及/或特专科技产品研发的主要人员

上市后12个月

上市后24个月

香港联交所刊发并不时修订的指引中列明的特专科技公司现有投资者及其紧密联系人

上市后6个月

上市后12个月

 

8. 对“未商业化公司”的附加持续责任

“未商业化公司”的中期(半年度)报告及年报内,必须载有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研发及商业化活动的详情,包括:

  • 开发中的特专科技产品的开发进度详情;
  • 发行人达到第18C章所载的收入规定的预期时间表及任何进展情况,包括已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以证明可达到该收入规定的路径的数据更新或“未商业化公司”刊发的任何后续更新;
  • 上市文件中提供的任何收入、盈利及其他业务和财务估计的数据更新、以及“未商业化公司”就该等估计刊发的任何后续更新;
  • 其研发活动的开支概要;及
  • 在显眼位置作出示警,声明其不一定能够达到第18C章条所述的收入规定。

9. 其他事项:

9.1 除去未商业化公司的身份

“未商业化公司”上市后如已达到既定2.5亿港元的年收入门槛并拟不再被视为“未商业化公司”,必须就此向香港联交所提出申请,并向香港联交所提供已刊发之经审计财务报表,以证明:

  • 其在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符合第18C章所述的收入规定;或
  • 其整体营运使其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下的至少一项测试。

如果该申请获批,该公司必须公布有关其除去“未商业化公司”的身份之相关事宜。公司以“未商业化公司”身份申请上市时根据第18章适用的禁售期将会缩短至(i)在该公司以“已商业化公司”的身份申请上市的假设下有关禁售期终结之日,及(ii)该公司按第18C章规定刊发有关除去“未商业化公司”身份的公告后的第30天(以较后日期为准)。

9.2 拥有多个业务分部的公司

若上市申请人拥有多个业务分部,而其中某些业务分部不属于一个或以上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则香港联交所在厘定公司是否属于“主要从事”相关业务(见上文「特专科技公司」定义)时将考虑以下各项因素:

  • 该公司上市前至少三个会计年度的总营运开支及雇员资源(包括其时间;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雇员数目)是否大部分用于该公司的特专科技业务分部中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以及其商业化及/或销售;
  • 投资者的估值基准及该公司的预期市值是否主要基于该公司的特专科技业务分部而并非其他业务分部或与其特专科技业务分部无关的资产;
  • 上市所得款项的建议用途是否主要用于其特专科技业务分部;
  • 特专科技业务分部产生的收入(如有)占该公司收入总额的比例;及
  • 保留非特专科技业务分部的原因及该公司的经营历史。

9.3 生物科技公司

针对以受规管的“核心产品”(定义见第18A章)作为上市申请基础的生物科技公司(定义见第18A章),有关公司须根据载列于第18A章(及相关指引)的规定,而非第18C章,递交上市申请。如其未能符合第18A章(及相关指引)的规定,则不得根据第18C章递交申请。在生物科技行业经营的公司若不以受规管的“核心产品”为基础作出上市申请,只要其符合特专科技公司的定义,便可以根据第18C章申请上市。

9.4 拥有同股不同权架构的特专科技公司

假如特专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拥有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则需要同时满足《上市规则》第8A章项下的要求,包括(i)市值最低400亿港元,或(ii)市值100亿港元而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需要录得至少10亿港元收入之要求。>

9.5 时间表

第18C章新规将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上市申请人可在2023年3月31日起根据第18C章提交有关上市申请。

10. 总结

我们相信,第18C章将会是继第18A章后,香港资本市场发展的另一新里程碑。新经济行业正在迅速改变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这次香港联交所引入的新上市机制将有助创新领域的新一代公司接通资本市场。这次第18C章的诞生,相信会为特专科技公司开通另一个庞大的资本市场融资渠道,能支持更多公司的融资需要并实践创新理念。


  1. 此名单为初始名单,并将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更新。
  2. 例如因经济、市场或整个行业状况而导致,或其他暂时性质且在上市申请人控制范围以外的因素所致的情况。
  3. 如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股权于申请上市前12个月每月月底股权的平均值达到相关门槛。
  4. 即于相关上游或下游行业拥有相当市场份额及规模的主要市场参与者(由适当的独立市场或营运数据支持);或《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国家机构或国营机构。
  5. 惟若资深投资者本身是申请人的大股东,而仅因其对申请人的持股规模而属于核心关连人士,则其可被视为资深独立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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