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第二巡回法院限制《海外反腐败法》对身处美国境外的外国人的管辖权
八月 28, 2018
经过漫长的等待,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美利坚合众国诉 Hoskins, No. 16-1010 (第二巡回法院,2018年8月24日)一案中,作出了限制《海外反腐败法》(“FCPA”)域外管辖权的判决。法院认为,任何外国人,若其不是美国公司的员工或代理,可能不会为其在美国境外共谋违反或帮助和教唆违反FCPA的行为承担责任。我们之前就预测本案的判决将具有深远影响(尤其是针对域外管辖权而言)。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限制了FCPA在海外的强大执法权。该判决驳回了联邦政府长久以来对于FCPA适用范围的立场,并可能会对目前的一些FCPA案件以及未来的执法行动产生巨大影响。该判决也可能会导致对政府在FCPA的代理原则适用范围问题上的激进立场进行额外的审查。
被控行为和指控
联邦检察官指控被告和他人谋划通过贿赂印度尼西亚官员以获取在该国的政府合同。被告是一名英国公民,受雇于一家法国跨国企业的法国子公司,被告在涉事行为期间从未进入美国境内。检察官指出,该法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及其他方雇用了顾问来贿赂印度尼西亚官员。尽管被告和美国之间缺乏联系,但检察官指控被告帮助和指示美国子公司挑选顾问,并授权支付贿赂款项。检察官还指称,贿赂款项经由美国支付,并且美国子公司的高管在美国境内举行过会议。
检察官指称被告的行为属于FCPA管辖,这是因为(1)他共谋、帮助并教唆美国国民违反FCPA,并且 (2)他是美国子公司的代理人。
地区法院同意驳回起诉申请
被告申请驳回共谋和违反FCPA的实体罪名指控,辩称其不属于FCPA所管辖的任何一类主体,联邦政府不能通过共谋、帮助和教唆原则绕开FCPA管辖权本身的限制来提出指控。FCPA列举了该法适用的主体,即,在美国发行证券的公司、美国公司和个人(包括公民、国民或居民)、及其代理、员工和类似关联方、以及在美国境内行事的外国人。被告辩称,由于其本人不属于这些类别中的任何一种,联邦政府不能简单地通过指控他与受FCPA管辖的主体共谋、或者帮助和教唆FCPA所管辖的主体而回避这一问题。
地区法院同意并驳回了共谋指控。地区法院还同意,被告只有在被政府证明属于FCPA所管辖主体的任何一类时,才能被以对违反FCPA的实体罪名进行帮助和唆使而定罪(地区法院保留了洗钱的指控)。联邦政府对此提出了上诉。
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
第二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对共谋指控第一项(即,美国公司或个人实施贿赂行为)的判决并肯定了被告对于帮助和教唆指控的抗辩。
法院首先指出,一般而言,共谋和共犯责任理论适用于无法直接实施实体罪的主体,例如,未进入银行的逃逸司机无法直接犯抢劫银行罪,但可能被控犯有共谋实施该罪或协助实施该罪。然而,法院也指出,当国会明确无意将责任延伸至相关实体法规定之外时,(即对一般规则的所谓“积极立法政策”例外)该规则可能不适用(参见Gebardi 诉美利坚合众国,287 U.S. 112 (1932))。例如,在法定强奸罪中,同意该行为的年轻的性行为参与者不会因该行为受到起诉,同样也不会因共谋实施法定强奸而受到起诉。
主要基于FCPA的架构、立法历史及其后续修订,第二巡回法院辨析,国会的“积极政策规定……如果外国人实施行为时不是美国发行人或国内公司的代理、员工、董事、高管或股东,且他们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则他们不受FCPA的管辖。”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还引用了最高法院最近在RJR Nabisco, Inc. 诉European Cmty., 136 S. Ct. 2090(2016)一案中的判决,即,检察官未能反驳美国法律不具备域外适用的推定。Lynch法官在其同意意见中称,这是一个“难以裁决的棘手案子”,并明确表明他对多数意见的支持仅限于多数意见的作出是基于美国法不具备域外适用的推定以及国会对于FCPA域外适用的担心。
然而,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对FCPA共谋指控第二项(即,外国人当身处美国境内时采取行动帮助贿赂行为)的驳回裁定,这是因为在这一项违法中,联邦政府指控被告是美国子公司的“代理”,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FCPA列举的其中一类情形。
案件的意义和后续审理
尽管被告未能驳回全部案件—他仍将受到作为美国子公司的代理的FCPA共谋指控,并且受到的相关洗钱指控在本次上诉中未被处理—但Hoskins案的重大意义在于,它限制了FCPA所管辖主体的类型。即使在今天,美国司法部的FCPA页面依然声称,“FCPA的反贿赂规定目前还适用于直接或通过代理促成在美国境内发生的腐败支付的外国公司和个人。”(斜体部分用于强调)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恰恰否定了该观点。根据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仅仅造成他人违反FCPA并不足够,该人还必须属于FCPA所列举的一类适用主体,而在美国境外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公司的外国雇员不属于FCPA管辖的任何一类主体。
美国司法部最近的《FCPA公司执法政策》强调了公司在与司法部合作时应披露“有关公司高管、员工或代理参与刑事活动的所有事实”。这表明美国司法部仍将对个人追责作为执法活动的核心部分。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有助于确立对未进入美国的外国人的起诉标准。事实上,外国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依据Hoskins案的判决对上述要求提出抗辩,即,某些外国员工的活动与政府的调查无关,因为可以辩称联邦政府无法对这些员工进行起诉。
联邦政府尚未决定是否申请由全体法官重审或向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但检察官可能正在认真考虑选择上诉。Lynch法官在其同意意见中指出,洞察国会是否有意在法律中排除对某类主体的适用是“非常棘手的”;他指出,那些讨论某类主体是否应从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里排除的司法判例是否支持被告的主张 “一点都不明确”。但Lynch法官显然同意多数意见基于对FCPA域外适用的担心而得出的结论。由于这一经验丰富的合议庭没有产生不同意见,联邦政府将很难说服首席联邦政府律师授权上诉。事实上,在备受关注的另一个联邦政府起诉外国人(美利坚合众国诉 Allen, 864 F.3d 63,第二巡回法院,2017年)的案件中(该案由同一个检察官办公室参与,且第二巡回法院合议庭组成与Hoskins案近乎相同),联邦政府最后仅申请了由全体法官重审但未向最高法院寻求调卷令。
Hoskins一案暂时对美国司法部的域外管辖权进行了重要的限制。这一开创性案件后续如何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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