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香港的尚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规则——咨询结论与最终第18A章

四月 28, 2018

 

香港已完成关于预收收入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规则之市场咨询。 2018年4月2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发布了为使新兴和创新产业公司上市而拓宽上市制度的提案之咨询总结(“咨询总结”),最终确定了有关这些公司上市条件的第 18A章并发布了有关生物科技公司是否适合上市的指引信。 最终的第18章和指引信将于2018年4月30日生效。

咨询总结中公布的最终第18A章与2018年2月发布,有关修订《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提案(“2月咨询”)相类似,包括引入第18A章关于尚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事宜。

联交所对2月咨询只作了很少的修改,以反映咨询受访者的意见。 您可在这里细阅我们之前提供的2月咨询摘要和2017年12月发布有关其他要点的提示

预计香港的上市制度将使更多公司得以在联交所上市,尤其是生物科技行业的公司。

本客户提示总结了依据最终第18A章在联交所上市的生物科技上市申请人(“18A章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同时还重点介绍对2月咨询中建议之重点修改,并列出实施新规则的时间表。

最终第18A章项下的资格要求

根据最终第18A章,18A章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a) 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5亿港元(约等于1.91亿美元);
  2. (b) 上市前至少12个月内一直在从事核心产品的研发工作(如果核心产品是外购许可技术或购自第三方的产品,则18A章申请人必须能展示外购许可技术/购得产品以来的研发进度);核心产品是一种生物科技产品,根据适用法律、规则或规例的要求,须经主管当局根据临床试验(即人体试验)数据评估及批准,方可在市场营销及发售的生物科技产品。主管当局包括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欧洲药品管理局,但联交所可因应个别情况酌情认可另一国家或超国家组织的监管机构为主管当局;
  3. (c) 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已通过概念阶段。例如,如果核心产品是小分子药物, 18A章申请人则须证明其已经通过第一阶段临床试验,且相关主管当局并不反对其开展第二阶段(或其后阶段)的临床试验。如果核心产品是生物仿制药, 18A章申请人则须证明其已完成至少一次人休临床试验,且相关主管当局并不反对其开展第二阶段(或其后阶段)的临床试验来证明生物等效性;
  4. (d) 如果18A章申请人参与研发的是药物(小分子药物)产品或生物制剂产品,则必须证明其拥有多只潜在产品;
  5. (e) 拥有与其核心产品有关的专利、已注册专利、专利申请和/或知识产权,但目前无需证明专利的持久性;
  6. (f) 在上市前一直经营现有业务至少两个会计年度(“往绩记录期间”)内。 由于往绩记录期间短于三个会计年度,根据第18A章申请上市,并备有两个会计年度会计师报告的18A章申请人必须申请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附表三下相关披露要求的豁免证书;
  7. (g) 在往绩记录期间一直有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联交所将对18A章申请人在提交上市申请之日以前12个月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所有权变动进行审查,以评估其是否适合根据指引信上市;
  8. (h) 在上市日期的至少六个月前,已得到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提供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且至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时仍未撤回投资),以证明一定程度的市场认可(见下文);倘申请人是由母公司分拆上市,如果18A章申请人能够以其它方式证明其研发和生物科技产品的市场认可已达到合理程度(例如与其它已成立的研发公司合作的形式),联交所可容许申请人不需遵守这一规定;[1]
  9. (i) 上市集资主要作研发用途,以将核心产品推向市场;及
  10. (j) 确保有充足的营运资金(计入首次公开发行所得款项后),足可应付首次公开发行后十二个月内所需资本要求的至少125%。该等资本要求必须大体包括研发成本(不论是否拨作资本)、生产成本和一般、 行政及其它营运成本。

18A章申请人除须符合新章节的规定外,亦须符合现行《上市规则》第8章的要求,但《上市规则》第8.05、8.05A、8.05B和8.05C条除外,即盈利测试、市值/收益/ 现金流量测试以及市值/收益测试)。 因此,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条规定的最低25%公众持股量规定。

主要修订

资格要求

针对上文(b)项的要求,咨询总结增加了对于通过外购许可技术或购自第三方的核心产品,第18A章申请人必须进一步展示外购许可技术/购得产品以来的研发进度[2]

针对上文(e)项的要求,2月咨询最初提议18A章申请人应对其核心产品拥有“持久”的专利、已注册专利、专利申请和/或知识产权。但联交所在咨询总结中删除了“持久”一词,以避免不必要的不确定性和混淆,因为“持久”一词在专利方面没有任何法律含义。[3]

资深投资者和相当数额的投资

为回应市场有关更清晰要求的意见,联交所就确定“资深投资者”及“相当数额的投资”给予了进一步指引及标准。

一般而言,以下内容视为资深投资者类型的示例:[4]

  1. (i) 专门从事医疗保健或生物科技的基金,或是已设立的基金带有专门或重点从事生物制药行业投资的分部/部门的基金;
  2. (ii) 大型制药/医疗保健公司;
  3. (iii) 大型制药/医疗保健公司的风险投资基金;以及
  4. (iv) 管理的资产最低为10亿港元的投资者、投资基金或金融机构。

联交所通常会将以下基准投资金额视为相当数额的投资[5]

  1. (i) 就市值介乎15亿至30亿港元的申请人而言,投资占18A章申请人上市时已发行股本不少于5%;
  2. (ii) 就市值介乎30亿至80亿港元的申请人而言,投资占18A章申请人上市时已发行股本不少于3%;以及
  3. (iii) 就市值逾80亿港元的申请人而言,投资额占18A章申请人上市时已发行股本不少于1%。

基石投资和现有股东认购

2月咨询建议,18A章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可认购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从而避免在现有指引信下对其股权的稀释[6]。 如现有股东不符合现行指引信的条件,联交所建议允许该股东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18A章申请人的首次公开发行。

在咨询总结中,联交所允许现有股东参与18A章申请人的首次公开发行人,但发行人需同时遵守现行《上市规则》第8.08(1)条(主要针对最低25%公众持股量的要求)及新的《上市规则》第18A.07条有关公众持股的规定[7]。目的是解决生物科技公司可能面临的重大资金需求及现有股东在满足这些资金需求方面的重要性。新的《上市规则》第18A.07A条规定,18A章申请人除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条规定外,还必须确保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部分市值中,至少3.75亿港元在首次上市时由公众持有。上市时分配给基石投资者的任何股份以及18A章申请人现有股东认购的任何部分不应被视为新的《上市规则》第18A.07条所述的公众持有。因此,只要18A章申请人能够符合这项3.75亿港元的规定,在确定18A章申请人的公众持股量时,基石投资和现有股东的认购也可包括在内,但条件是现有股东或基石投资者不是核心关联人[8]或以其它方式不被联交所认可为第8.24条项下的公众成员。

加强披露规定

最终的第18A章增加了有关18A章申请人的两项披露要求,即关于留聘其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而设的措施的披露(例如奖励安排和/或不竞争条款)以及有关计划产量和生物科技相关的生产的披露[9]。 18A章申请人亦需根据现行做法提交盈利预测备忘录,作为上市申请的部分内容。

时间表

最终的第18A章和相关指引函将于2018年4月30日生效,自此合资格的生物科技公司可根据这一新制度提交正式上市申请[10]。联交所预计透过这一新制度下的首批上市将在2018年6月或7月左右发生[11]


[1] Paragraph 3.2(g), Guidance Letter (in Part I of Appendix II of Consultation Conclusions).

[2] Paragraph 3.2(c), Guidance Letter (in Part I of Appendix II of Consultation Conclusions).

[3] Paragraphs 113, Consultation Conclusions; Paragraph 3.2(e), Guidance Letter (in Part I of Appendix II of Consultation Conclusions).

[4] Paragraph 3.2(g)(i), Guidance Letter (in Part I of Appendix II of Consultation Conclusions).

[5] Paragraph 3.2(g)(ii), Guidance Letter (in Part I of Appendix II of Consultation Conclusions).

[6] Guidance Letters HKEX-GL-43-12 and HKEX-GL-85-16.

[7] Paragraph 5.2, Guidance Letter (in Part I of Appendix II of Consultation Conclusions).

[8] “核心关连人士” 指(a) 就中国发行人或中国发行人的任何附属公司以外的公司而言,指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密联系人;及 (b)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指中国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密联系人(上市规则第1章)。

[9] Paragraphs 117, Consultation Conclusions; LR18A.04 (2)(i) & (8).

[10] Paragraphs 17-18, Consultation Conclusions.

[11] ppt slide 21 of Enhancing Hong Kong’s Listing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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